債務舒緩 FUNDAMENTALS EXPLAINED

債務舒緩 Fundamentals Explained

債務舒緩 Fundamentals Explain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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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令頒發及生效後,須立即聯繫破產主任或受託人,並提交收入支出及個人資產等事項。

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,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,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,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。

債權人會議之決議,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,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、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,禁止決議之執行。

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,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,不生效力。

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,應提供相當之擔保,無擔保者,應提存其分配額。

債務人需要向債務舒緩公司出示收入來源資料以證明其還款能力,當中可包括僱員合約、糧單、稅單等等。

所以,如果借貸者一旦在短時間申請破產,即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仍然作出不實陳述和簽署,符合欺詐的定義。

四、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,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,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。

對於破產人之債權,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,為破產債權,但有別除權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,於業務之管理,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。

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。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,法院得准予展期,展期以三個月為限。

所以,如果向貸款機構借錢時,無詳細和完整地披露負債情況,即是故意隱瞞本身有其他債務,而且數目可能已經超過償債能力,貸款機構就可以作出欺詐指控。因為如果知道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,他們是絕對不會批出貸款的,故債務人這行為屬於欺詐!

破產人不應該往海外旅行,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破產人的財產和收入支付。如受託人要求破產人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,破產人便須應要求提供。

供不起樓的第二個解決方案就是賣樓套現還錢。香港有很多人,特別是家庭都好怕要搬屋走來走去,不過如果去到供不起樓的極端情況之下,賣樓套現反而是最實際最易解決財政問題的方法。賣樓之後可以選擇租住平價單位解決住屋及財政困局的燃眉之急,按揭供款甩身後也會壓力大減。 債務舒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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